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雷丰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2018年12月27日20时许,在嘉禾县某奶茶店门口,雷某勇驾驶的小轿车在倒车时差点撞到李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双方发生争吵,争吵无果后,双方暂时离开了现场。而后李某打电话叫来两被告人李甲、李乙等7人到奶茶店找到喝茶的雷某勇,再次要求其道歉,继而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某的朋友李某沛被雷某华用铁簸箕打伤右头部,雷某勇则被李某与被告人李甲、李乙打伤。经鉴定,李某沛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雷某勇的左侧鼻骨及L2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主动投案,被告人李乙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雷某勇一切费用17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嘉禾网
作者:雷丰利
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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