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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老人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 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祥文 雷丰利 编辑:李媛媛 2019-07-30 1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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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曾祥文 雷丰利)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50周岁。然而,当前社会很多老人超过退休年龄依然在工作。那么 “超龄打工”的老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并单方面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近日,嘉禾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8年5月8日,1953年4月出生的雷某与湖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协议书》,约定月工资1830元,安排雷某在嘉禾大市场附近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8年12月7日,公司变更雷某的工作岗位,雷某未同意,公司便辞退了雷某。雷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雷某的仲裁请求,雷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雷某2018年5月8日已满65周岁,已是我国劳动法上的退休人员,并已享受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雷某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早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属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且原告雷某与被告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书》,雷某与湖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嘉禾分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非常相似,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且与用人单位属于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许多权利,如被无故开除享有经济补偿金、加班时享有加班工资、生病时有病假工资、因工作原因受伤享受工伤待遇等;但一般的劳务关系中,以上权利均不享有。

因此,超龄打工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区分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案件的第一步骤。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理清案件情况,也有利于胜诉。同时,建议超龄打工者提供劳务前要先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动报酬、假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外,自己购买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让自己有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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