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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在诊所内就诊摔伤,谁担责?

来源:嘉禾网 作者: 唐丽香 编辑:周雯玉 2019-10-16 09: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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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唐丽香)湖南省嘉禾县一七旬老汉,到同村人开设的私人诊所内就诊,就诊后晕倒摔伤,经历了一审、二审,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张老汉与张医师系同村人。张老汉因腰疼到张医师处进行治疗,张医师根据自开的处方分别于3月17日、20日向张老汉实施注射术2次。2018年3月23日16时左右,张老汉又到张医师处治疗,张医师又向张老汉实施了注射,注射后张老汉有不适感觉,张医师将张老汉扶到卧室外的沙发上坐到,要张老汉先休息一下,后张医师便又帮其他的人去治疗。张老汉坐了一下后,想到家里去拿钱,便站起来向大门走去,没走几步便摔倒地上。后张老汉被送到嘉禾县中医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23 667.9元,张老汉的伤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张老汉的护理期110天、营养期110天,后期治疗(内固定取出)费正常情况下需要6 000元。

张医师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7月4日张医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嘉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张老汉的损失计算问题;二是张老汉损失的归责问题。关于张老汉的损失计算问题。张老汉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总的数额,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张老汉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七项共计39 505.57元。关于张老汉的损失的归责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本案应根据张医师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张老汉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张医师是否存在过错,需由张老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医师在对张老汉进行治疗时是否存在过错,张医师的治疗行为与张老汉的摔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张老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就张医师是否存在过错及张医师的治疗行为与张老汉的摔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但张老汉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因此张老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张老汉提出张老汉的受伤是张医师非法行医造成的,嘉禾法院认为,张医师是执业医师,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其被行政处罚是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定是: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没有认定张医师对张老汉的医疗行为造成了张老汉的伤害,即张医师的非法行医行为及被行政处罚与张老汉的摔伤没有关联性。另非法行医是行政管理的范畴,非法行医造成的民事赔偿仍应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但纵观全案来看,张医师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对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应是知晓的,张医师在为张老汉注射药物后张老汉出现有不良反应症状时,张医师应对张老汉进行实时的管护,张医师虽扶起张老汉坐到了沙发上,但其并没有完全管护到位,而是又另行为其他人治疗,因此对张老汉的摔伤张医师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张老汉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感觉自身有不良反应时,应听从张医师的嘱咐,不得擅自走动,因此张老汉站起来急于走动的行为与张老汉的摔伤也存在一定的关系,张老汉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张医师是非法行医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即由张医师赔偿张老汉19 752.79元(39 505.57元×50%)。

嘉禾县人民法院遂判决由张医师赔偿张老汉各项经济损失19 752.79元。

张老汉和张医师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的过程中,张老汉因病去世,二审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张老汉的四位继承人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确定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张老汉的损失应如何确定;二、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对于张老汉的损失计算问题,因张老汉已去世,后续治疗费的基础已然丧失,二审法院故在一审损失总额中核减了后续治疗费6000元即张老汉的损失为33505.57元。对于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系因张老汉就诊后摔倒受伤引起的一般侵权诉讼(健康权纠纷),并非因医疗行为直接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故本案应适用基本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中,(1)张老汉是因摔倒而受伤,且根据张老汉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老汉的摔倒和张医师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张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本案中张老汉的摔伤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张老汉在张医师将其扶至沙发就座并嘱咐其休息后,未按医嘱休息而擅自离开,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原因;(4)张医师作为一名职业医师,对其所用药物存在的不良反应(张老汉注射后存在不适)应有充分的认识,且在对年老体弱的张老汉进行治疗时,其应履行更高的管护义务,当其在扶张老汉至沙发入座后就离开为他人治疗,其对张老汉的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过错细节,酌定由张医师承担30%的责任,由张老汉承担70%的责任。

二审法院遂做出判决,撤销嘉禾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张医师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老汉的四继承人各项损失合计10051.67元,并驳回了上诉人张老汉的四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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