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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的告示

来源:嘉禾网 作者:嘉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邓和明 2021-07-08 08: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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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9]26号)、《郴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郴建发[2020]56号)、《嘉禾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建发[2021]14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退出机制予以告示。

一、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在18-65岁之间,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须具有城镇规划区域内居民户口;

2.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是在城镇规划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面积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12㎡/人)及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或直管公房。

4.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的;

5.无经商办企业或者经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须具有城镇规划区域内居民户口;

2、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面积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12㎡/人)及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或直管公房。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中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依据。

4.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的;

5.无经商办企业或者经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与城镇规划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之日前在城镇规划区域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任意一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4.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面积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及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或直管公房。

5.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的;

6.无经商办企业或者经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城镇规划区域内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与城镇规划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截止申请之日止,在城镇规划区域内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任意一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申请园区企业公租房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园区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3.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面积低于城镇住房保障面积及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房)或直管公房。

4.无私有非营运小车或者非营运小车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的;

5.无经商办企业或者经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的。

(五)优先保障人员

对抢险工程、县政府重点项目、棚改户及各类有关文件明确需要优先的可以优先保障,条件适当放宽。

二、申请材料: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嘉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证明或本年度领取低保的存折;

4.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嘉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中低收家庭认定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嘉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

5.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

6.其他证明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嘉禾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居住证等;

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

5.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表;

6.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按照属地原则,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申请人可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政务服务大厅住保中心窗口进行申请。

(二)审核

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园区企业,按规定完成申请公租房家庭(个人)的受理、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公租房家庭(个人)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申报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和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个人)由所在社区或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初审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资料一并呈报县住保中心。

5.乡镇(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放回执单,并将审核意见及结果每半年报县住保中心备案。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联合审核

由县住保中心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联动完成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家庭(个人),在县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个人)予以轮候,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申请人。

(四)轮候和分配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实行轮候和摇号分配制度,县住保中心建立轮候数据库,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申请报名予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顺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独确定轮候顺序)。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保中心应制定分配方案,审核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摇号分配。

已进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个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县住保中心可视同该家庭(个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对该家庭(个人)按排队轮候办法重新排队轮候,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实物配租由县住保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实物配租并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县住保中心根据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将进行实物配租的户数和房源的数量、位置、套型面积、申请时间等相关信息在县相关媒体进行适时公布。

四、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对已进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凭实物配租通知单及身份证或户口簿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赁补贴

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五、退出机制: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保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的。

住保中心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保障对象存在以下情况的,住保中心应当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下达《关于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承租其他公租房;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三)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

(四)违规使用公租房;

(五)连续9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其他政策规定需要取消的情形。

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住保中心须及时终止租赁合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住保中心和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仍拒不腾退的,住保中心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公租房期间,住保中心可以按其承租公租房标准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来源:嘉禾网

作者:嘉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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