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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弹窗广告处购买意外险,理赔时却遭拒?法院判了!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李雪君 刘佩琳 编辑:唐麒斌 2023-07-18 1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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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李雪君 刘佩琳)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2月,周某通过网络与P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全年应缴保费468元,保障项目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不久后,周某在电缆检修工程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法定继承人遂向P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152万元。

P公司认为,周某的职业非保单约定的保障范围,不应赔偿,且周某继承人申请理赔的依据系附带条件的条款,被保险人的年收入金额不足15万,即使赔偿,赔偿金额应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费18010元及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74120元。

周某的继承人认为,P公司未就上述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应产生效力,P公司无权以该条款拒绝、减少理赔。

双方协商未果,周某的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P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针对合同中“当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1-3类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P公司提交的职业分类表上无周某的确认签字,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向周某提供的保险单附有该职业分类表,并就该项条款内容向周某尽到了明确提示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针对P公司核定金额所依据的,根据被保险人年收入金额进行区分理财的条款,P公司不能证明其对相关内容作了加粗、加黑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故法院对P公司核定的金额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P公司向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赔付被保险人周某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共152万元。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李雪君 刘佩琳

编辑:唐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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