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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1000元?法院:支持!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雷丰利 编辑:唐麒斌 2023-09-04 17: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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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雷丰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消费者维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9月,原告刘某在被告甲的百货超市内购买了一盒单价为5元的口香糖,在被告乙的商店内购买一包单价为3元的辣条,两样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维权未果后,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分别退还购物款,依法赔偿原告1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均提出,原告知假买假,以购买过期商品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为职业,不应获得1000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案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被告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购物款。原告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作为消费者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嘉禾法院据此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刘某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乙某商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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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丰利

编辑:唐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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