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从案件受理到法院判决,仅用时3日,这是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刑拘直诉”案件。
2024年5月29日,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某逃离现场,后邓某某被高速交警抓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6月9日,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轻案”“简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在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协调,决定采用刑拘直诉方式快速办理案件。6月11日,该案移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完成了案件材料审查、嫌疑人提讯、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起诉书撰写等审查起诉工作,并于6月12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6月13日,该案于嘉禾县人民法院驻县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刑拘直诉”是一种刑事案件的速裁、快诉办理手段,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对被告人及社会产生较强的警示、威慑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做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积极探索适用“刑拘直诉”的办案模式,以“轻案快办”推动检察工作,为推进嘉禾轻罪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邝蔚颖 刘琪
编辑:唐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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