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杨某同为嘉禾某铸造公司的工人。2024年5月初,杨某应铸造公司老板安排,使用了工友范某的机器,次日范某发现机器未按要求恢复原样,便与杨某发生口角,被其他工友劝开。后杨某之夫马某到场,双方又发生第二次争执,曾某和其他工友又来劝架,因杨某拿着铸造零件丢打前来劝架的工友,范某、曾某等人与杨某、马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曾某用右手朝杨某脸部打了一拳,再用右脚朝杨某腹部踢了一脚。杨某被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被害人以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准备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承办法官邓娜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为工友关系,且事发之初系被害人与其他工友因琐事发生纠纷,而被告人是在劝架过程中转变为参与打架,双方此前并无矛盾。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本着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审判理念,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联系沟通,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在法院见证下签署了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书,由曾某当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杨某出具了谅解书。
综合考虑案件起因、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邓娜
编辑:李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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