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雷丰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是社会普遍共识,但也有人片面地认为汽车才是车,摩托车怎么驾驶都不犯罪。嘉禾县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致人重伤后死亡的案例却再次警示我们,摩托车也是车,酒驾必受惩罚。近日,嘉禾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2019年1月25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嘉禾县园仙线从坦坪镇往嘉禾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坦坪镇秀溪村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刘某骑行的自行车车尾,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调查,经呼吸式酒精浓度测试,李某系酒后驾车。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先后到嘉禾县中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5天,花医疗费219 676.8元,在审理过程中,因医治无效于2019年5月20日去世。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致多器官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待,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2 860 00元。
来源:嘉禾网
作者:雷丰利
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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